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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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利云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2民催1号

申请人:无锡利云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云,董事长。

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敏,董事长。

申报人:无锡科幸泰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淑琴。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无锡利云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持有的号码4020005122298863、4020005122298866、票面金额各50000元,号码4020005122298868、4020005122298877、票面金额各100000元,号码4020005122298873、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10月27日,出票人都是安徽亚路通车业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20000305023410300000026,背书人温州超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账号19×××29,被背书人无锡利云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账号10×××83,汇票到期日均为2017年4月27日,付款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被张继军拿走后无法联系,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利云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效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伟龙

裁判日期 2017-05-1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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