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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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044.23元。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20.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