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卓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舟物业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舟物业分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物业费6,274.95元及滞纳金300元,合计人民币6,574.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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