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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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施道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施道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45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施道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50681元及以8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原告沈阳施道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4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