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电梯销售安装合同》;

二、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安装电梯款460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6元,由原告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45元,由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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