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世翔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31.23元、利息19052.76元,并支付以295831.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8.5元,由原告宁夏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负担27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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