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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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146.2元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7346.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