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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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日日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日日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一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餐费142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日日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