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05771元; 二、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6元,减半收取11663元,由原告***承担903元,由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