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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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九鼎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九鼎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九鼎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违约金7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