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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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欠款本金79445.5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利息7555.36元(截至2020年3月16日); 三、被告***以欠款本金79445.5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995.71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共计87000.9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101996.63元,核定给付金额87000.92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85.30%,案件受理费116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1.99元,被告负担997.98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