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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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生活费9000元; 二、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经济补偿金21350元; 三、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100元; 四、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291.25元; 五、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营养费1800元; 六、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鉴定费800元; 七、驳回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并案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共计123341.25元,扣除2001.5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给付被告(并案原告)***12133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陕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