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5470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47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20元,由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