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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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7224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47125.0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归还完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47224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前述款项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垫付,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