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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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游豪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四川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张羽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琼 书记员李洁涓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