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
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圆整);

二、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到2017年5月27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四、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被抵押的工业用地【权属证书及编号:隆国用(2015)第××号】在抵押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0元,由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56,040元已由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四川山乡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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