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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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莫小龙等16人办理藏鑫.凤凰山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见附表二) 每件案件受理费均为100元,由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莫小龙等16人已预付,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霍萍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倩 |
裁判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