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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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宏亨实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宏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7.125‰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6875‰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宏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产权证:广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广国用(2014)第××号,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四川宏亨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四川宏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