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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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景冉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标欣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清爽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洛阳标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洛阳标欣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三、被告洛阳标欣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0.65‰,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止;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975‰,计算至借款100万元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522.14元; 四、被告洛阳清爽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27元,由被告洛阳标欣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清爽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