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市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金800万元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6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均由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从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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