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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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凯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 二、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洛阳居业美丽家8号楼第10层1015号房屋; 三、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洛阳居业美丽家8号楼第10层1015号房屋租金(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房屋租金为15440.39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递增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月租金817.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元,由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