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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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东营市德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 |
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383.44元,支付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84.96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0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47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负担260元,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35元,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