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124民初47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马山县益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C,住***。 法定代表人:唐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南宁马山县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743元,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运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