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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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来旺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信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来旺运输有限公司理赔款4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来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