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5306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黄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然,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静,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北部湾银行贷字HT253017042605237号);2、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493.07元,利息3796.3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6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共计1004289.4元;3、原告对被告拥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8号楼2单元四十三层430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解除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T2530170426052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贷款本金1000493.07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贷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2月6日止,利息为3796.3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HT253017042605237号的《个人房屋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383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宋柳霖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覃丽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