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冠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反诉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供货合同》; 四、反诉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款54446元,同时支付反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71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46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32元,由反诉被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元,反诉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