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望华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配合费62813元、电梯使用及相关费用16860.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765元(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保全费937元,合计1984元,由原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