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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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86007元,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6164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止,以25860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存在的墙体裂缝渗漏水、厂房二存在的屋面渗漏水、墙体裂缝渗漏水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9864元,减半收取199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460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72元,反诉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本案司法鉴定费1154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7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717元(浙江立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司法鉴定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