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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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5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4744元,由原告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8442元,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