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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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草海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分别在各自未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2018)浙0109民初15413号民事判决项下杭州草海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