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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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临猗县昌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宣威市炜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除已垫付的23000元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人民币93127.23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所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30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