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龙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00元;

二、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整改修复费用642699.03元;

三、驳回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均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277元,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03元(已交纳),由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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