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348.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J×××××本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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