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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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张林艳电子商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电子商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的款项人民币267394.95元及利息(其中30090.25元自2019年5月24日起,45174.37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192130.33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电子商务中心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4元,保全申请费1993元,合计7377元,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电子商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