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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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申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申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65120元、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双版纳申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2元,由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