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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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7511号 原告:长沙华韵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四,住***。 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 原告长沙华韵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四、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华韵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沙华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智慧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