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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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电气硝子玻璃(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高晟物流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高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5651.2元; 二、驳回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5.03元,由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5.03元,被告广州高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