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新昌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新昌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507204.74元及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按以下方式分别计算:1.以182563.2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止;以134765.2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以140488.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2.按以下本金和起算时间计算至各期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563.2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7日起算;以183939.1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算;以177390.0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算;以148322.7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算;以153007.47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4日起算;以158318.6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9日起算;以156153.74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0日起算;以143701.64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算;以149506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算;以154302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6日起算); 二、被告天津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505元,由被告佛山新昌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协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