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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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质保金576588.69元; 二、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以下欠质保金57658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上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72元,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81元。保全费3620元,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