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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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倍达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4147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7元,由原告***负担15557元,由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司法鉴定费125000元,由原告***负担65000元,由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55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