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以26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及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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