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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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鑫隆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17577号 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祖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维,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鑫隆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鑫隆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钟远标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