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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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9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2885元,由被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