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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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涡阳县三生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息4.25‰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375‰计算); 二、被告台州玳尔革基布有限公司在其质押的在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储增值收益权应收账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台州玳尔革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涡阳县三生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50元,减半收取283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25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