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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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力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臻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负担700元。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张丽远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