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0)川03民终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丰宏盛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全武。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改判不赔偿***妻子的生活费。

事实与理由:夫妻间仅有扶助义务,无抚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陈友芝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一审判决支付陈友芝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当。

案件事实摘要

2018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驾驶货车与***的二轮车碰撞,造成***受伤、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系农村居民,评残时刚好年满69周,其妻子陈友芝生于1948年10月31日,为二级残疾人士,二人为再婚。与陈友芝再婚时,原告的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没有与陈友芝形成抚养关系。陈友芝与前夫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已经死亡多年,女儿已经成年独立生活。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丰宏盛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 陈位初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记员 刘 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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