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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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0)川03民终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丰宏盛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全武。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改判不赔偿***妻子的生活费。 事实与理由:夫妻间仅有扶助义务,无抚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陈友芝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一审判决支付陈友芝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当。 案件事实摘要 2018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驾驶货车与***的二轮车碰撞,造成***受伤、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系农村居民,评残时刚好年满69周,其妻子陈友芝生于1948年10月31日,为二级残疾人士,二人为再婚。与陈友芝再婚时,原告的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没有与陈友芝形成抚养关系。陈友芝与前夫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已经死亡多年,女儿已经成年独立生活。 |
审判长 陈位初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