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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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4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条,撤销第二条; 二、限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拆、租赁费5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被上诉人南阳市展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40元,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