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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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曰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23316.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07月24曰的利息、罚息7716.03元,复利1259.2元;从2018年07月25曰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箅,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