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馨毓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0000元(自2014年5月15日算至2018年7月15日)及违约金51000元(自2014年6月25日算至2018年9月25日,按租赁费的20%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鉴定费5400元,由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