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冀012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世雄,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光,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月××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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